【本报讯】日前,地税第三稽查局税务人员在对200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一外资企业未经税务机关备案,擅自在税前加计扣除了2005年技术开发费120多万元。按有关规定,该公司被要求补申报缴纳税款10万多元。
根据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自2003年开
始,国税总局取消了对该项政策的审批程序,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批,但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经税务机关发送减免税告知书后,才能享受优惠。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未报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对上述企业违反规定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行为,税务人员及时通知该企业进行纠正,调增了其应纳税所得额,要求其补申报缴纳税款10万多元。
在此次对外资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评估的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部分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的理解存在偏差,误以为取消审批后就可以擅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事实上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审批后纳税人执行相关政策时,必须报经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还有可能因延期纳税而被加收滞纳金。(黄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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