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赠予”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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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3:3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一、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计提的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八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二、问:如何理解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赠予”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的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予”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税务咨询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