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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交易制度的根本变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1:33 东方早报

  尽管早有预期,但昨天证监会网站上突然现身的这条“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仍让众多市场人士惊喜不已。

  一家创新类券商老总告诉早报记者,他们早就为融资融券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只等监管层政策明朗。现在,他们非常渴望能成为首批试点券商之一。

  上海交大管理学院证券金融研究所所长杨朝军教授则欣慰地称,他原本担心监管层在做空机制尚未建立前就推股指期货,怕这样会堆积大量风险。但现在看来,监管层仍选择“按部就班”,他的担心变得多余。

  一时间,无论券商还是投资者抑或研究人士都对这项新业务满怀企盼,而这一具有神奇的资金杠杆作用的新事物将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监管层此时放行该业务的意图所指又在哪里?

  短期影响

  为中行上市保驾护航

  对于证监会选择在昨天出台《办法》,杨朝军认为这很可能是出于为中国银行及接下来其他大盘股上市保驾护航的考虑。“中行对中国股市的作用非常关键:万一股价跌下来,市场信心将被摧毁,今后新股发行将受影响,更可能拖累中行H股的表现。但此次网上发行,中行的冻结资金量和预期有一定差距,这让监管层有点紧张———这可能就是他们选择在此时颁布《办法》的一个原因,希望以此振奋市场信心,力保中行上市。”

  西南证券研发部副总经理周到表示,融资融券开闸后,场内存量资金的放大效应将刺激A股市场活跃。而证券交易量的增大,券商的佣金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对此,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表示,融资融券对资金的放大能力可以达到50%以上。

  “融资融券有助于市场的活跃,但对QFII的影响还须等待相关规定的松绑。”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总经理王鸿嫔昨对早报记者说。

  海富通基金经理郑拓则告诉早报记者,由于基金选择股票通常取决于价值与价格的比较,不会因为哪只股票参与融资融券就去选择它。同时,基金以及保险公司等大机构也肯定不会采用融资融券的方式投资,这既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大机构风险控制所严禁的。

  长期影响

  交易制度根本性变革

  “这是交易制度的根本性变革。”东方证券研究所的王如富一针见血地指出,融资融券将沟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打击非法透支和三方监管等行为,并促进券商盈利模式的转型。

  不仅如此,融资融券还能为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创造条件。据王如富介绍,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各种金融创新都需要卖空机制的建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放大作用较小,信用扩张度也较小,风险介于现货和期货期权之间,对所有类型的投资者都适合。因此,推出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推出奠定基础。

  对此,杨朝军指出,如果现货市场不能做空,那么在股指期货做多头就意味着彻底的投机,股指期货也就失去套期保值的功能。而在目前指数已较高的情况下,一旦受到集体看多,就会造成“逼良为娼”的结果,市场风险将成倍放大。

  潜在风险

  市场风吹草动相关机构将受较大震动

  尽管融资融券一向被视为股市一大利好,但其中蕴含的风险仍不容轻视。

  “任何业务都存在风险。对融资融券来说,由于其资金放大效应,因此一旦市场出现风吹草动,相关机构受到的震动也将较大。”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总经理王鸿嫔对早报记者说。

  东方证券副总裁桂水发向早报记者表示,券商从事融资融券须注意几个问题: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参与买空卖空;也不是所有的机构都有条件参与融资融券。只有管理规范的券商才会被允许从事这项业务,也只有优质的股票才可能被买卖。

  “不仅如此,券商的资金来源问题和融资融券利率问题也须得到解决。券商只有用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掌控的钱参与这项业务才能规避市场风险;而利率问题不解决,就有可能出现混乱局面。”桂水发说。

  在他看来,比较规范的做法应该是:让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用自有资金去做这项业务,同时还应允许券商贷款。

  金信证券副总裁秦曦表示,他们也在为融资融券做准备,并期待有关方面的试点,但这项业务的风险需要防控。“只要最后的风险承担者不是自身,大部分人还是敢于冒险。因此,从根本上还须解决券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问题。”秦曦最后说。

  对此,郑拓认为,关键还是看如何运用“融资融券”。“用的好就是一个‘避险工具’,用的不好就是一种‘投机工具’。”

  ·试点条件·

  创新类券商12亿净资本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具备七个条件: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且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二是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三是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四是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五是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六是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七是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

  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办法》增加了“已被评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和“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这两项硬指标。《办法》同时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这些条件对券商来说是非常严格的要求。”万国测评董事长张长虹告诉早报记者,接下来,一些非创新类券商将因缺少这块“牌照”而流失大量优质客户。

  此外,在业务规则方面,《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另外,根据昨天同时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债务时,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

  另据早报记者了解,融资融券实施细则也有望在近期发布。据有关人士透露,具体条款将涉及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折扣率、融资融券的期限、客户从事该交易可买入和卖出证券的种类、警戒线及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等。

早报记者 陈其珏 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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