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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8月1日起试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0:00 东南早报

  《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满3年创新券商有资格

  早报讯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规定,经营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将首获试点资格。《办法》将自2006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也标志着业内企盼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将正式启动。

  《办法》首先指出,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时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办法》限定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的条件,经营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将首获试点资格。试点券商还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并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等。

  《办法》还规定了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的规则。试点券商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其中,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该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试点券商还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其中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试点券商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再与其签订有关合同。合同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对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的保证金问题,《办法》规定,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试点券商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并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将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都有权对不符合规定的指令予以拒绝。其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这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为防范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各类风险,中国证监会同时还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指导试点券商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内部控制机制。《指引》规定,试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全景)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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