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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女失业者可获生育补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 09:27 云南日报

  为配合昨日起实施的《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活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省政府出台了《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从即日起施行。

  女失业者有生育补助

  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女性失业人员,提供生育的相关证明后,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本人领取失业保险的3个月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此外,符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注意领取期限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费未补缴的,在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应扣除未缴费时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中,因考入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学或者跨省转迁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一次性发给失业保险金。

  李惠民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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