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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汽车“正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11: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至今已12年了。其间,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如:知假买假该不该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均汽车拥有量的迅速增加,有关汽车是不是生活消费品,汽车消费是否应该受《消法》保护的讨论越来越激烈起来。有关专家认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应受《消法》保护。

  为汽车“正名”

  汽车消费应不应该受《消法》保护?车主算不算消费者?以下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给出了两个不同的答案。

  案例一:

  法院说汽车属“奢侈消费”而不是“生活消费”

  2004年12月5日,朱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万元的小轿车,发票上购货人是朱先生。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向朱先生交付有: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随车附件。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朱先生意外发现该车保养凭证中的“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载明的用户却是张某的名字,并有张某对该车进行保养的记录。随后,朱先生了解到,该车于2004年9月28日曾以3.58万元卖给过张某,张某已将车开了2000公里,于2004年10月6日进行了一次走合保养。事后,汽车销售公司承认是他们的失误,但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

  2005年8月,朱先生以购车受欺骗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车,并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在我国现阶段,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原告朱先生和被告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汽车买卖纠纷,应适用《合同法》。依据上述观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先生诉讼请求。

  朱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汽车消费目前在我国尚不属《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该案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而应适用《合同法》。但汽车销售公司未明确告知朱先生该车已经销售过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二审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朱先生支付补偿款5000元,驳回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

  购车人依据《消法》获双倍赔偿

  2002年8月,朱敏以28.5万元从四川西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林达州分公司)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2004年初,一位知情人告诉朱敏,他所买的车是一辆事故车,该车在运送过程中曾与一辆出租车碰擦,右边车门变形。从当事出租车司机、当地交警支队以及相关保险公司那里,朱敏找到了确凿证据。2004年4月,朱敏向达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据《消法》第49条,判令西林达州分公司退车并加倍赔偿。

  2004年8月,达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有欺诈行为,支持原告朱敏的诉讼请求,判定该车仍归原告使用,被告赔偿原告28.5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至达州市中院,达州市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被告不服二审判决,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05年12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4月,该案按法院判决执行完毕。

  中消协:

  汽车消费应受《消法》保护

  相同的案例,有的法院认为适用《消法》调整,而有的却认为不适用。出现分歧,原因何在?近日,记者采访了中消协有关负责人。

  中消协负责人认为,消费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生产消费是为商品的再生产而消耗物质资料和劳动力的行为和过程,其结果是创造出新产品,实际上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活消费是人们为了生存与发展需要,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的消费特指生活消费。作为消费的客体,商品和服务有用于生活消费的,也有用于生产消费的,目前,国内外很少有立法对此作出界定。因此,《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一是看商品和服务是否经过流通过程,通过购买者或他人付费获得。二是看这种消费行为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该负责人还认为,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

  该负责人指出,《消法》是一部侧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别法。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这并不完全是指经济实力。个体消费者即使再有钱,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采集、分析不足,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消法》的制定以消费者为本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核心,贯彻着向消费者倾斜的特殊保护政策。特别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对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消法》最为闪光的核心条款。

  另据记者了解,我国《消法》实施至今12年来,经历了若干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包括知假买假该不该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等。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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