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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质量责任问题上赠品没有“豁免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11: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如今,商家的促销活动不断吸引消费者眼球,诸如购物时搭送礼品,赠送礼券、代金券,或“买一送一”、“免费试用”等,其中,送赠品就是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这种促销方式本无可厚非,但获此赠品的消费者不难发现,个别商家赠送的商品却存在着质量问题。

  消费者:赠品像“鸡肋”

  北京消费者曲女士向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以下简称万里行投诉办)投诉称,她于今年5月12日在位于北京西单的中友百货商场(以下简称中友百货)购物时,看到欧珀莱(AUPRES)化妆品有“买够420元就有赠品”的促销活动,当时就购买了475元(本来不想买那么多,看到有赠品,就下了决心),得到了5件赠品(试用装防晒用品)。可到家后,她发现所购欧珀莱(AUPRES)化妆品包装上都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但相应赠品上却没有。

  曲女士觉得这种既无生产日期又无封签的赠品对她来讲简直就是“鸡肋”,用了害怕对皮肤造成不良后果,扔了又觉得可惜,一种上当受骗感油然而生。

  生产厂:赠品属非卖品

  万里行投诉办受理曲女士的投诉后,首先对中友百货欧珀莱(AUPRES)化妆品促销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调查,该商场一层楼主管邢飞先生称,这些化妆品的“赠品促销”活动纯属厂家行为,与中友百货无关。

  随后,万里行投诉办给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去函,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不久,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回复该办称“赠品属非卖品,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

  专家:赠品不是非卖品

  对此答复,万里行投诉办表明态度:其一,资生堂丽源化妆品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赠品”是一种促销行为,其条件是消费者必须购买420元以上的指定产品。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赠与”有本质的区别,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打折,属于销售经营行为,因此其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其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提出了5点要求,并作出“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表述,但未提出其他裸装以外的产品可不执行本条规定。其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按照本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有关信息。因此认为投诉人要求将“赠品”更换为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产品的要求是正当的,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满足。其四,《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标注也明确规定:必须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限制使用日期。对体积小、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由此可见,消费者曲女士要求促销方在所赠化妆品上标注相关说明是合理的。在此基础上,万里行投诉办建议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无产品标识的产品,待改进达到规范要求后再投放市场。

  今年5月份,一篇《劣质赠品理应退换》一文在本报刊登后,不少读者给编辑部打来电话或发来邮件,表示了同感。

  “赠品”不是“非卖品”。《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本条规定,赠与人对赠与财产承担责任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无论赠与是否附义务,只要赠与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之情形存在,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如无第一种之情形,赠与又没有附义务,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三)附义务的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四)《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要求的,依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解决。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人士说,“非卖品”和“卖品”只是商家自己的说法,不管什么称谓,都是商家传播产品的手段,只要产品一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这种所谓的赠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将会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影响,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我国著名法律专家何山也认为,厂家这种有条件的“赠送”,实际上是厂商在买卖中的一种让利手段,而赠品不是无条件地赠与。因此这种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它实质上就是一种“卖品”,既然是“卖品”,根据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就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说明。退一万步讲,即使是非卖品,但赠送的对象是消费者,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关乎着消费者的健康,非同小可,厂家也应对消费者负责,在产品包装上也应有明示。

  警示:勿因小失大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物时,首先要以平常心对待商家的各种促销活动,不要为获得低价值的所谓赠品而误入消费盲区,导致因“小”失“大”; 其次,对商家提供的让利赠品要格外留心外包装,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要看其外包装上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如果是食品,要看其外包装是否有“QS”(质量安全)标志;有的产品还要看是否有“CCC”(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如果得到的赠品是大件物品(比如电器),消费者不仅要检查其内在质量是否合格,更要看其售后服务有没有保障,看能否严格履行有关商品的“三包”规定。

  同时,该会也向相关企业或商家发出警示,不要用一些库存积压产品、过期产品、次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赠送消费者,不要因此失掉企业的信誉,要诚信经营。

  消费者如遇到类似曲女士的遭遇,可持有效票据和实物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作者:笑 冰 陈 萍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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