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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 13:42 保监会网站

  为配合自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贯彻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交强险“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要求,6月3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暂行办法》是交强险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单独核算、准确反映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制度保证,是监管部门按照“不盈不亏”原则审批
交强险费率的决策依据,是公平对待、切实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关键环节。

  该负责人介绍,《暂行办法》重在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为准确地单独核算交强险损益提供基础性保障。为了实现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暂行办法》首先确立了“准确、公平、透明”的核算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严格遵循以上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状况。其次,《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完善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准确核算交强险损益提供了组织体制、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的保障。第三,对保险公司收入、费用的认定程序和分摊方法提出了严格要求。《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首先要获得董事会的批准,然后由董事长签署声明书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保险公司各地的分公司则要将经中国保监会备案认可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报当地保监局备案。对保险公司收入、费用认定程序和分摊方法的严格监管,保证了交强险损益核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平性。第四,《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分别按家庭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9大类车型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核算交强险损益,为费率的厘定和调整提供基础信息。第五,《暂行办法》要求各公司要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频率和时间,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

  该负责人强调,中国保监会将会加强对保险公司交强险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盈亏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保监局也将切实担负起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交强险单独核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该负责人透露,为了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满足交强险单独核算的需要,同时全面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行为,为公司经营决策、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中国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在保险行业内建立统一的费用分摊基础规范,用于指导保险公司进行包括交强险在内的分险种、分地区损益核算的费用分摊。该指引将于近期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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