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的“类金融”发展模式已经成为行业隐患。
昨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总经理透露,2004年其与一家卖场续签合同费是3.5万元,2005年上涨到4.5万元,2006年上涨到8.5万元,几乎涨了200%。货品进入超市后,还要根据不同的规格缴纳条码费,零售商越大条码费就有可能越高。
零售商和消费者进行现金交易,对供应商的货款则采取延期付款、滚动压批结算等方式,甚至恶意侵占,使账面上长期存在大量浮存现金,形成“规模扩张——带来账面浮存现金——再度规模扩张”的资金内循环。大的零售企业长期存有大量浮存现金,像银行吸储一样,吸纳众多供应商的资金,并通过滚动的方式供自己长期使用。这种“类金融”模式,把“吃”供应商当成合理集资的聚宝盆,使零售商成为“不受管辖的金融企业”。导致一些零售企业依托供应商货款和银行贷款,无本开店,快速扩张。
一些零售企业为了确保资金链条不断裂,通过出售分割式店面,套取大量现金。售出之后,公司又将这些地块租回来运营,并许以高额租金回报。零售企业通过此种方式,实现了两次集资,在出售环节上,集中了大量的社会资本;在运营环节上,又强占了供应商的周转资金。
“类金融”模式下,享有垄断性的渠道为零售商敲诈供货商提供了天赐机缘,受害的供货商伤得愈重,愈难走出这个怪圈,在无法可依的现阶段,零售商的“类金融”模式向毒瘤一样不断膨胀。
张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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