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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探索开门审案新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9: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江苏省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政务公开,阳光操作,规范自由裁量权,他们实行开门审案制度,抓住案件审理这个“牛鼻子”,在关键环节上加“笼嘴”,以此作为控制和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切入口,增强和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度。

  起初,他们实行社会服务承诺,主要是项目公开,还知情权于公众;将质量技监部门的相关职能、办证程序、办证时间、办证费用等公示于媒体;将行政执法的制度和纪律、
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和要求、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公示于醒目位置;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汇编成册公示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代表。

  后来,他们发现只靠社会服务承诺是不够的。信息公开是为了方便社会的了解、监督和参与。由于在政府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当事人实际需要的信息往往得不到,而局里需要的反馈信息也收不到。于是,他们又相继实行了依法行政监督卡制度和团队服务制度。

  盐城市质量技监局经过深入调研,2004年5月10日,制定出台了《行政处罚开门审理案件实施细则》,开始实行开门审案新举措。

  这一举措的基本模式是:聘请人大、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单位的法制专家以及新闻媒体的代表参与共同审案,对案件审理进行现场评议,行使指导权、监督权、评议权和建议权,以保证案审工作合理、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一改过去罚与不罚、罚多罚少都由质量技监部门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案件审理委员会)内部决定的审案方式。

  推广开门审案制度对盐城市质量技监系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精神面貌也提出新的要求。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各项学法、用法竞赛活动,形成了浓厚的学习研讨氛围,办案的理论和实战水平不断提高。近两年来,盐城市质量技监系统共开门审案26次,审理了101件质量违法案件,吸纳专家评审意见和建议90多条,采纳率90%,并对专家从法律角度提出的处罚过轻的质量违法案件进行了纠正。开门审案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去年盐城市质量技监部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仅各1件,且无一起败诉。

  在案件开门审理过程中,有两点最为关键:一是专家参与评议,应邀与会专家根据具体案件的违法事实,针对审理中适用法律的适当与否以及自由裁量幅度把握宽严,进行评议,发表指导性、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二是赋予专家成员一定的权力,主要有:参加现场审理的专家成员有2/3以上建议不予处罚时,行政处罚不予实施,法制机构终止核审案件;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办案机构按程序解除行政措施并对案件进行销案;有半数以上建议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暂停实施,由办案机构进一步补正;半数以上建议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则根据法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专家成员建议涉及其他种类的、合理的行政处罚,由质量技监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专家评议意见装入案件卷宗。

  盐城市质量技监局从2004年6月开始,由市局法规处牵头,着手探索自由裁量的量化控制,将3部法律、4部条例、两部规章中的重点条款、75种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了梳理细化,结合主要违法行为类型,起草制定了《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参考》,经过多次修改后,已结合具体案例试行,并在具体适用中不断检验、修改和完善。

  在此《指导参考》中,他们将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分为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棉花质量、认证认可7大类,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案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后果、主观动机、案值等多方面的因素,逐一进行处罚幅度的细化规定,努力使每一种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要一致、合理、恰当。虽然其工作量很大,不过,他们却把方便留给了案件审理委员会,他们在审理讨论案件时可以按图索骥,专家们也可以一目了然。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由自由性走向强制性,处罚幅度由弹性走向刚性,由概数走向确数。盐城局试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控制的做法得到了江苏省局和盐城市政府的肯定,不仅被列为全市首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单位,而且省局还将这一课题纳入全省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研究的重点,准备以此为基础,制定全省的《指导参考》,在全省系统内统一量罚尺度。

作者:草 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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