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不赔付四类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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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3:05 京华时报 | |||||||||
保监会公布交强险具体条款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昨天下午,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订的交强险具体条款。条款明确,对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四类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条款明确了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以下四种情况下(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交管部门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按照条款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此外,条款还明确提出,机动车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相关新闻 人保三项服务力推交强险 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人保北京分公司昨天宣布,将推出三项新服务推动交强险实施:拓宽消费者投保渠道,与银行、邮政合作开办银行、邮政网点投保交强险业务;于7月1日起面向全国推出“万张奥运门票大抽奖”活动;从7月1日起,在全国4500个网点推出交强险抢救费“通赔”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