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陆昀 28日北京报道
国土部强调耕地占补平衡是硬任务不能讨价还价
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6月16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签署第33号部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明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考核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占多少,垦多少”,非农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要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是新《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据了解,“十五”期间,由于建设占用、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灾毁等原因,我国耕地面积减少11380万亩,其中建设占用耕地1641万亩,而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2140万亩。2005年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60万亩,补充耕地面积比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多61.6万亩。如果缺少补充耕地,我国耕地的缺口将会加大。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表示,“十一五”期间,中央要求,规划期末耕地面积保有量不得少于18亿亩,而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仍比较旺盛,补充耕地的后备资源已越来越少,耕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因此,要确保“十一五”末18亿亩耕地保有量指标,就必须在严格控制建设占地规模的同时,加大耕地保护和补充耕地的力度。
《考核办法》规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考核办法》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强调,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一项硬任务,决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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