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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 10:12 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2005年12月21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6年6月28日。

  环氧氯丙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该产品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自2006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

反倾销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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