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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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 10:12 商务部网站 | |||||||||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存在倾销,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决定;2005年12月21日,商务部发布延期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6年6月28日。 环氧氯丙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103000,该产品常温下是一种透明、有刺激性气味的低粘度、易挥发、不稳定的无色油状液体,其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还可用于生产合成甘油、硝化甘油炸药、玻璃钢、电绝缘品、表面活性剂、医药、农药、涂料、胶料、离子交换树脂、增塑剂、(缩水)甘油衍生物、氯醇橡胶等多种产品。此外,环氧氯丙烷还用作纤维素酯、树脂、纤维素醚的溶剂。 自2006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公告确定的各公司征收反倾销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征收范围为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