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比学、宋伟报道
6月2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经费、加大官员问责力度等内容成为会上关注热点。
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及时准备,是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草案规定,全国要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或者确立本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了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重要性。面对重大突发事件,人民群众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能够及时了解该事件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事件的真相、事件的背景、爆发的原因、事件的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突发事件爆发之初,往往以种种借口封锁消息,导致最佳应对时机的丧失。
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经费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动用财政预备费,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乌日图委员说,应对突发事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有资金保证。草案的这条规定讲的不是准备,而是动用,不应该放在“预防与应急准备”这一章,而应放在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他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及时动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资金问题也引起了在座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洋湖的同感,“现在我们是有钱买棺材,没钱买药。大灾害来了,拿多少钱都认可,但是搞预防就没有钱。关于财政的预备费,据我所知都是省、市、县长管的,按正常的预算拨款,想拿到钱是不可能的。灾害预防的钱也应进行预算,并打足预防所用资金。”
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包括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等情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郭树言委员对此深有感触,“草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给予行政处分是不够的,对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上已触犯刑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才行。比如说现在的煤矿爆炸,矿主隐瞒事故或瞒报伤亡人数,把大事故报成小事故,责任人畏罪潜逃的事件大量发生。对这类情况就应当按刑法处理,仅用行政处罚是不够的。”他建议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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