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刑法182条作出修改,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修改后的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
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草案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波及面广,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大。刑法原条款规定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最高刑期达到了10年并且规定得更加详细,表明了国家严厉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决心。上市公司高管“掏空”公司财产将被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草案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次刑法修正案草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解释说,在修正案草案的第二次审议稿中,只列举了5条具体行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随着情况的变化,还可能出现“掏空”上市公司的新的行为,建议增加一项“口袋条款”,于是增加了“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作为“兜底”的一项。[][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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