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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所得税三大要点须牢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7日 04:35 深圳商报

  【本报讯】福田区某企业财务人员王小姐最近接到税务人员的电话,催促她尽快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王小姐十分不解,公司上年四个季度都已预缴申报了所得税,应该无须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听完讲解,她才恍然大悟。记者从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了解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人勿忘相关规定。

  其一,汇总纳税或统一纳税户需先申请确认。不少企业认为自己是汇总纳税或统一
纳税户,年度申报是由其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负责,本身可以不必进行年度申报。但是这些企业本身并未向税务机关办理认定手续。不管是汇总纳税还是统一纳税,除了企业本身符合条件外,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按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审核,办理好确认手续。

  其二,企业所得税每年需申报5次。部分纳税人错误认为,企业前一年4个季度都已按季预缴申报了企业所得税,所以无须再进行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根据税法规定,深圳地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纳税人应办理全年度的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每一个年度都必须申报5次。

  其三,没有盈利也要进行零申报。部分纳税人错误地认为公司2005年未取得盈利,或者处在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期间,因此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根据税法规定,凡属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期间,包括没有经营收入或者经营亏损无应税所得的纳税人)都应依法就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年度纳税申报。未取得盈利的公司应当进行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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