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水管噪声超过标准限量值,造成生活困扰,为此,业主邵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在北京市一中院法官主持下,邵某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在调解生效后30日内消除邵某居室内水管噪声污染,并达到《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达标,则由开发商按每日50元标准向邵某支付逾期赔偿金至居室噪声达标为止;开发商给付邵某补偿费2000元,并为其报销检测费。
2002年4月,北京市民邵某购买位于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园的一套单元房,开发商为北京市泰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华公司)。当邵某入住后,发现屋内水管24小时持续不断发出哗哗的流水声,严重影响了自己的生活。
2006年1月,邵某委托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室内环境噪声进行检测,结果各项指标均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限量值。邵某遂将泰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泰华公司消除噪声干扰,赔偿损失7万余元。
一审期间,泰华公司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现邵某要求泰华公司消除噪声干扰,有理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泰华公司消除邵某居室的水管噪声污染;如逾期不履行或履行不达标,则按每日50元标准支付逾期赔偿金,至此居室噪声达标为止。同时,法院以邵某未能提供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为由,驳回了邵某要求泰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给付经济损失或调换房屋。一中院审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并将一审期间曾缺席的泰华公司传唤到庭。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作者: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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