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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奖励高考尖子有违宪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4日 07:27 经济参考报

  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政府日前出台奖教奖学方案,对在高考、中考及小学毕业会考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进行重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横沥中学就读并考上清华、北大的学生将获得50万元重奖。

  一些地方政府对高考尖子的奖励可谓屡见不鲜,尽管舆论对此屡有批评,但是,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乐此不疲。可见,批评归批评,许多地方政府对于重奖高考尖子的错误做法
的认识,还不到位。为此,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从宪法的高度来论论此举的是非。

  宪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政府要对教育进行奖励和帮助的对象,只能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奖励他们所做的“创造性工作”,或者帮助他们完成“创造性的工作”。换句话说:在所管辖的地区,出了高考尖子或高考

状元,政府应该奖励的也只能是学校和老师,而不是学生。

  根据宪法的精神,政府重视教育,应该关注的是教育的公平和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比如说,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地方政府应该提倡素质教育,而不是分数教育。再比如,政府的责任不是优待尖子学生,而是应该帮助所有学生享受接受教育的权利,资助那些上不起学的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由此可见,不论地方政府以什么样的名义、出于什么样的心态,重奖考试尖子,都是一种有违宪法的原则性错误。


 季子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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