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底楼的王先生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除承重墙引发众怒,被二楼至五楼的邻居告上法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最近对这起相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责令王先生恢复原状。
2005年11月,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建筑面积为82.34平方米的公寓房一套。这是一套临街的房子。2006年1月20日,王先生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自将北面卧室临街的北
外墙和窗户都拆除了,准备破墙开店。
但王先生的这种行为遭到楼上所有居民的反对,他们认为,北外墙是承重墙,王先生将北外墙拆除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并对他们的居住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王先生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及房地局办事处也多次进行劝阻并向王先生发出了告知书,要求王先生按原房屋结构进行修复,但王先生对此都置之不理。
王先生固执地认为他拆除北外墙的行为并不会对楼上居民的居住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坚决不同意对房屋结构进行修复。万般无奈之下,楼上四户居民集体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先生恢复房屋原墙体结构原状。
审理中,房屋原设计单位某建筑勘查设计所向法院证实,涉案房屋工程为砖墙承重的六层住宅,擅自拆除墙体或扩大门窗洞口,会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轻则会出现墙体裂缝,重则房屋倒塌及影响工程使用寿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的权利人在对房屋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合理、适当,不得滥用权利给相邻方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和威胁,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王先生在对其所有的房屋行使权利时,未经批准,未听劝阻擅自拆除房屋的承重墙体,其行为客观上已对其楼上的相邻各方的生活和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影响和威胁。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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