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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路使用未满5年不得挖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4:55 浙江日报

  上海市将出台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出规定:道路竣工5年内或大修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如确需开挖的需向市市政管理局报批。

  由于再度开挖将给广大市民带来很大不便,而且将导致社会资源的重复浪费,并给交通带来拥堵,所以修订草案规定:此类掘路工程,除正常的掘路修复费用支出外,市市管处或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还将对施工方征收1至5倍的掘路修复费。(据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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