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党政官员在各种会议上宣读的由秘书写作的或由组织研究通过的文章和文件,无不是代表某一级党委和政府意志的,无不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所得的稿酬,应该上缴财政,而不应该进“照本宣科”的官员的口袋。
作者写的文章、著作发表出版了,获取稿酬或版税,合理(情理)合法(著作权法),天经地义,与腐败本是风马牛不相及,怎么可以随便扯到一块呢?
前几天,笔者去某地级市采访,有个老友在市委办做秘书科长,我自然首先要去他那里挂个号。登堂入室刚把香茗接上手,就有人进门送信件,是收发员,除了几封信,还有一张邮汇单。我下意识地瞟了一眼,是当地市委机关报寄来的稿费8000元!收款人XX,是这里的市委书记。因为我也是写文章的,于是陡生“惺惺惜惺惺”之感,惊诧而新奇。科长朋友莞尔一笑,向我道了实情。市里最近举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题培训班,书记去作了两次重要讲话,市报分别全文刊登,每次都是近万字。朋友不平不悦地晃着脑袋说:“其实,文章都是在下的手笔,书记大人一个字没删没添。”原来如此!
前些时候,媒体抨击高校学术腐败,师德沦丧,导师侵占研究生的学术成果,把自己所带的研究生的文章拿来添上自己的名字,文章发表出来,自己成了“第一作者”,真正的作者沦为了“第二作者”,稿酬则被导师独吞。不管怎么说,人家研究生还在文章上挂了个名字,而这位书记却是“通吃”、“独占鳌头”,秘书———文章的真正作者却成了个毫不相干的人。如果说导师侵占研究生的文章是腐败,那书记拿了秘书的文章冠上自己的名字发表赚钱又该怎么说呢?
大家可以评评,这样的稿酬,官员该不该拿,该不该这样拿?如果经常成千上万地拿,一年拿上十回二十回,那就是惊人的进项了,有的汇编出书还要再拿,这算不算腐败呢?
稿酬的腐败问题或曰不正之风应当引起有关部门足够重视和严肃对待,不能再任其继续蔓延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据此规定,各级党政官员在各种会议上宣读的由秘书写作的或由组织研究通过的文章和文件,无不是代表某一级党委和政府意志的,无不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其真正的作者应该是其所在的党委或政府,而不应是“照本宣科”的官员。所得的稿酬,应该上缴国库(地方财政),而不应该进“照本宣科”的官员的口袋。(石飞)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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