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昨天,深圳市的《政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了这一规定。深圳市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在经过前三轮改革行政许可实现法定化、规范化、公开化之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更深层次的非行政许可领域,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深圳市经过前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大幅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并实现了
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据介绍,目前保留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约占45%。本轮改革的重点就是针对这部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而进行的,将对其进行全面清理和逐项规范。《规定》所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是指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和登记,主要包括民政优抚等七大类:(一)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实施程序,《规定》要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遵循实施办法统一拟定、统一审查、统一公布、统一监督执行的原则,实现实施行为的法定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每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拟定实施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批和登记内容;(二)设定审批和登记的依据;(三)审批和登记数量及方式;(四)审批和登记条件;(五)申请材料;(六)申请表格;(七)审批和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八)审批和登记决定机关;(九)审批和登记程序;(十)审批和登记时限;(十一)审批和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十二)审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十三)收费;(十四)年审。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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