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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人永远只能进行利益博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尽管博弈的场所、形式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博弈的层次却不一定被提高,因为凡国家大事,总是那么一些“利益人”在参与,而公民利益和意愿,常常没人真心去代表、真正去代表。

  刘以宾

  据《21世纪经济报道》透露:《反垄断法》(草案)确定不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正式议程之内,原因是争议比较大,委员长会议认为尚不成熟,不符合审议的条件。某全国人大制度专家表示:“这预示着我国立法博弈的时代已经来临。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和经济立法,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又据新华网北京6月20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表示,根据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委员长会议的建议,于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如期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两种说法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大家很快就能知道。

  有评论作者称《反垄断法》为“马拉松”,言不为过。在长达十二年的过程中,究竟是在“经济博弈”还是“法律博弈”?两种概念一时难以分清楚。不过笔者有一种感觉:假如说《物权法》涉及某些敏感问题并因此而搁浅,那么《反垄断法》涉及的问题更敏感,且这种敏感更有背景、更有分量、更有力量,因为敏感“主体”不同。所谓“敏感”,常常与暧昧相联系,总给人一种不“光明正大”的感觉。假如从理想主义出发,任何立法都应基于公平和公正,一部法律涉及多大的利益面,其公平、公正的惠及面也应多大。假如所有参与立法的人都在秉承公平、公正,也就没有什么值得掖着藏着、吞吞吐吐的,因为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孪生兄弟”,世界上从来没有通过黑幕交易达到的公平。

  与《物权法》相比,《反垄断法》的公平涉及面更宽。真正的“无产阶级”,与前者的关系也许不大,但与后者则难免关联。试想,再穷的人都要消费,即使未成年人乃至婴儿,也需要使用电、气等公用产品。可以不夸张地说,当今社会垄断行为所损害的,几乎是十三亿人口中每个人的利益。故此,《反垄断法》的出台迫在眉睫。按照专家“利益博弈”的说法,要想使立法早一些成功,并保证《反垄断法》的主旨以及条文是公平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机会均等地参与立法“博弈”;而且,所有参与者立法博弈的能力也应大体相当。然而,这在操作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也许正因如此,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哪一个统治阶级,只要它想实行真正的民主政治,一般都采取“代议制”。可以说,代议制是将上述“不可能”变为“可能”的唯一途径。

  “代议制”的形式也许有多种,也许因国度、民族传统而异,但其运行的“内核”应该是一样的。笔者以为,衡量是不是代议制的基本标志是:参加立法的人不是“利益人”,而是真正秉承公正的“职业人”。北京曾举行过关于出租车涨价的听证会,公众之所以对其公平性提出质疑,就是因为有资格参加此会的人,一般都是“利益人”,即站在自身利益、或他背后的那个集团利益基点上说话的人。一帮子“利益人”在那里进行博弈,无论博弈的是什么,最终都只能是利益的争夺。就像市场竞争一样,其实质是弱肉强食。谁背后的支撑强大,谁博弈的能力强大,利益的结果就会偏向于谁。假如把此次听证会参与者分成两大利益阵营,即一方是出租车司机、出租管理者、与出租业有利益关联的人等等,另一方为乘客,那么,其参与机会、博弈能力的对比显然是悬殊的。即使把代表广大消费者的一方人数增加到与另一阵营人数一样多,且博弈的能力也旗鼓相当,其结果也未见得就能达到公平,因为听证会这种方式,本身就有某种制造不公平的强大“外力”在控制着。而围绕《反垄断法》立法所进行“博弈”的这些人,其本质“属性”又是什么呢?尽管有些是立法专家,但他们能完全摆脱“利益人”束缚么?所谓“专家”者,当以追求真理、坚持公道为己任,以保持独立人格为底线。然而,现实背景下几乎少有人做到,这样的现象在学术理论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企业界、股票市场上等等早已不新鲜。这不仅仅是个人操守问题,更主要是一个运行机制的问题。只有当公民评价成为其品牌形象的基础、公民“用手投票”能决定其职业生存的时候,专家才有可能在代表民意的基础上,始终做到追求公平和坚持正义。另一方面,虽然理论上说政府以及官员的神圣使命是主张正义和公平,但由于行政利益、部门利益、行政权力所连带的垄断经营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多年来顽强地存在,政府官员在参与立法地过程中同样难以超越“利益人”束缚。故此,以行政权力组织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博弈,在程序上首先就缺乏公正。当《反垄断法》讨论的参与机会被行政权力所垄断,民意的表达渠道则不可能通畅。而一部几乎涉及所有公民的《反垄断法》,假如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公民的参与,其公正性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专家“现在我国的利益博弈已经从之前的经济博弈进入到法律博弈的层面”这句话,笔者首先是觉得费解,继而是不敢苟同。因为其指出的,也许是一种客观现实,却未必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尽管博弈的场所、形式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博弈的层次却不一定被提高,因为凡国家大事,总是那么一些“利益人”在参与,而公民利益和意愿,常常没人真心去代表、真正去代表。可以说,“利益人”永远只能进行“利益博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博弈”。假如我国的立法实践永远停留在这种“利益博弈”状态,立法就永远做不到科学、公平、高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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