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丽萍通讯员 吴敏
本报讯 消费者在福清海口镇一家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一款手机,但在保修期内该手机却连续维修了两次,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家却不同意。最后经工商调解消费者补给商家300元,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一款手机。
今年元旦,消费者赵某在福清市海口镇某通讯器材店以“元旦特惠价”购买了价值2006元的orange585型号定制手机一部,2月15日、4月25日手机接连出现性能故障,该手机经销商分别给予免费修理,6月16日手机第3次出现故障,赵某要求经销商退货却遭拒绝,6月18日赵某投诉到了福清市海口工商所。
随即,福清市海口工商所与经销商取得了联系,经销商表示消费者的手机已经使用半年,而且当时是以特惠价的形式购买的。现在退货,自己将蒙受损失。
海口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消法》、《手机三包》规定:手机在“三包”期内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销商调换新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予退货。
但由于“符合换货条件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可以收取每日千分之五的折旧费”,最后经过海口工商所工作人员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经销商为消费者赵某更换一部MOTO V3手机,消费者赵某补300元给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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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机连出故障 维修后成二手机
N通讯员 王鉴赓
本报讯 昨日上午,一起因怀疑送修手机被调包的争议投诉,在福清市龙田工商所12315的调解下,消费者何小姐终于如愿地退回了购机款。
今年3月7日,何小姐到龙田镇某通讯器材店购得一部首信6288手机,不久后,手机就出现故障,找店主连续维修了几次,可手机还是不断发生故障。6月15日,何小姐发现,修好的手机像是部被调包的二手旧机。
龙田工商所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店主无法提供相关的修理记录和三包凭证,店主刘某也承认可能把二手旧机给了何小姐,遂同意一次性退还购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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