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九措施规范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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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 01:5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银监会九措施规范银行代客境外理财 理财顾问服务应核实客户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记者张建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1日发出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从九个方面入手,密切关注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采取
通知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可在境内发售外币理财产品,以客户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也可在境内发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包括提供理财顾问和综合理财两种方式。 通知规定,理财顾问服务方式应核实客户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严禁商业银行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综合理财服务方式应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确需投资非固定收益类、较高风险收益类产品,应详细说明拟投资的对象、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综合理财服务方式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等。 通知明确规定,开办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托管业务资格。获得基金托管、企业社会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保险公司股票托管等托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自然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托管资格。 外资银行应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