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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针在3名妇女身上刺字的被告人周景志被判死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19:11 云南日报

  新华社长春6月21日电(记者周立权)6月2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公开宣读了对在3名妇女身上刺字的被告人周景志的《刑事裁定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景志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至此,震惊全国的残害妇女恶性案件有了终审裁定。

  2004年4月,时年52岁的吉林省白山市离异妇女李某结识了42岁的离异的被告人周景
志。两人相处半年后,李某向周景志提出分手。周景志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将李某囚禁3个月,期间用缝纫钢针蘸墨水,采用威胁等方式在李某的全身刺下百余字。后来,李某家人无意中发现了其受虐的情况,并将她解救出来,随后报案。警方于2005年1月9日将潜逃至山东的周景志抓捕归案。

  周景志落网后,他的前妻董某也向警方报案,指控周景志也曾用钢针刺字等手段对其进行残害。经查,董某的面部、颈部、双臂、背部均被刺满字迹,所刺均为“勾引七个男人”“勾男人卖淫”等污言秽语。据董某讲,周景志还曾用强迫喝尿、用蜡烛烤、脱光衣服受冻等手段对其进行虐待。此外,还有一名女子也遭到周景志类似的残害。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景志在与其原配妻子董某以及另两名女友共同生活期间,用缝纫针缠线蘸墨汁往3人身上刺字,致董某重伤,六级伤残;李某重伤,八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于今年3月20日判决被告人周景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3名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余元。

  宣判后,周景志没有提出上诉。但3名被害妇女认为量刑较轻,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检察机关没有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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