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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须承担货币基金利息损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12:59 每日新报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如果因为资金流动性的需要,货币基金需要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由此造成的利息损失由谁来承担?证监会日前发布的最新通知明确规定:因提前支取导致的货币基金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通知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确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可以提前支取,但应继续按照原有利率计提货币市场基金的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由
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通知还要求,基金托管银行未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有关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的,应尽快签署。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协议中承诺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由其自身承担。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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