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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可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2:59 京华时报

  国资委出台央企风险管理指引

  本报讯(记者杨开然)前一天刚透露将加强央企风险防控后,国资委昨天就正式公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除要求央企设专职部门负责风险管理外,还首次要求具备条件的央企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

  “在我国,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管理工作薄弱,是企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出台的《指引》,对央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具有一定意义。

  按照规定要求,具备条件的央企可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

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国资委要求央企应设立专职部门或确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责。此外,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国资委还要求企业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国资委在《指引》中还首次要求具备条件的央企董事会可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应由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召集人应由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担任。国资委表示,目前尚不具备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央企,可先选择发展战略、投资收购、财务报告、内部审计、衍生产品交易、法律事务、安全生产和应收账款管理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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