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拖延可否要求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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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1日 02:09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典型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反映,他于2005年11月24日与深圳市某居家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期限45天,即最迟应在2006年1月16日前完工。但到目前为止,不仅整个工程只做了不到三分之一;而且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师、项目经理和施工工人都严重缺乏责任心,工程质量粗糙、低劣,尤其是所做的书柜、大衣柜、餐厅酒柜与拱形门、鞋柜等木工
李先生提出:1、是否可解除装修合同?2、合同条款里面对延期交房有惩罚条款但没有写进去,现在对方延期可不可以提出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对李先生的提问给予了解答: 1、李先生有权解除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鉴于装修公司拖延工期长达3个多月,工程量做了不到三分之一,并且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先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或根据其实际损失向装修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3、李先生与装修公司就某些分歧问题达成的一致协议以及装修公司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属于对装修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就双方未约定履约期限事宜,李先生可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首先和装修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依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两者均不能确定时,李先生可以在给予装修公司必要的准备时间后随时要求其履行;如装修公司不履行时,李先生可以采用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市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维权应该从点滴做起,不能因为对方好说话就放松警惕;不能有了口头承诺就可以不履行书面手续,不能因为是朋友介绍就觉得不好意思提出来等等。在市消委会的投诉中,上面这几种现象是常出现的问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不管是购买某种商品,还是接受某项服务要时刻保持一份警惕,尽可能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