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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宏观与微观的界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10:50 扬子晚报

  宏观金融风险属于公共风险,其责任主体是政府,而微观金融风险属于个体(私人)风险,其责任主体是金融机构。政府迫切需要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的应急反应机制,并把宏观金融风险纳入国家财政风险管理框架,以避免政府财政责任变为仅仅是事后买单。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从层次论
来分析,可分为宏观金融风险和微观金融风险。这两者在风险主体、形成机理、经济社会影响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尽管二者有广泛的联系。

  宏观金融风险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是整个社会公众,而微观金融风险的主体是金融机构。风险承受主体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及其应对方式。宏观金融风险属于公共风险,无疑地需要政府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微观金融风险属于个体风险,自然要让市场主体来防范和化解。

  我们在讨论金融风险时,长期来是没有作这种区分的,以至于对金融风险防范的责任边界十分模糊,甚至出现“错位”,把政府的责任交给了市场主体,而本属于市场主体的责任却又由政府揽过来,给出了错误的信号,从而引发逆向选择。自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十分重视,但由于上面的原因,成效并不十分理想。

  只有宏观金融风险才属于公共风险,与政府的财政责任有内在的关联性,构成财政风险的重要来源。而微观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

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则是个体风险,主要是金融机构内控的日常任务,与政府的财政责任无直接的关联性。只是当微观金融风险向宏观金融风险转化时,才会与政府的财政责任产生逻辑的联系。

  区分微观金融风险和宏观金融风险的依据,是风险后果的影响范围及其相应的承担主体。如果金融风险带来的后果是孤立性的、个体性的,不产生连带性影响,则是微观金融风险,如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产生关联性;如果金融风险带来的后果与此相反,是整体性的、关联性的,则是宏观金融风险。

  顾名思义,微观金融风险是指微观主体即金融交易人的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风险转化成现实所产生的影响有:一是损失。如资产缩水、投资损失、收益减少、严重亏损等。二是破产。损失类风险是经常发生的,如出现呆账等。而破产类风险出现的频率则相对要低得多。

  宏观金融风险是从微观金融风险转化而来的。转化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一是损失类风险在行业内普遍累积,并已达到破产的临界点。如我国的银行业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各个银行自身已经无力化解,实际上已到了破产的边沿,不得不由国家出面来剥离。再如

证券业大量挪用客户保证金,全行业形成巨额亏损,面临着整个行业倒闭的风险,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实施大规模的关闭、重组。

  二是破产类风险引发连锁反应。如某一个金融机构破产可能会引发社会预期改变,产生存款挤兑风潮、资产价格急剧波动、外资大规模流出、货币大幅度贬值等等。尤其当单个金融机构达到相当大的规模时,其利益相关者也会构成一个巨大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机构是公有还有私有,如果任其破产就会带来巨大公共风险,政府救援不可避免。本世纪初美国政府出面挽救私人所有的“量子基金”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上述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任一个就意味着微观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宏观金融风险。一旦转化为宏观金融风险,就表明金融风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从个体(私人)风险变异为公共风险,风险承担主体相应地也就从微观主体,即单个金融机构转变为政府。我国政府采取大规模的金融救援行动,也就是基于这种判断。

  当然,这其中还有所有者这一层关系的存在,也是导致政府采取救援行动的原因。政府防范和化解宏观金融风险的行动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某种期待,只要有事政府会来兜底。这使金融机构对防范微观金融风险的动机和动力不足,甚至不顾风险而盲目交易。这就需要政府对此实行严格的监控,并通过多方面的改革来强化金融机构的避险动机和提高避险能力。中国建设银行创设“首席风险官”职位,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方面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表明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在微观主体层面已开始从理念变为机制和制度。

  宏观金融风险的分析在我国缺乏深度和广度,这也是由于它与一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发展历史和文化传承有更为紧密的关联性,可借鉴的经验少,故这方面的研究相对薄弱。因此,宏观金融风险的研究更需要立足于国情来进行创新性探索。

  对政府、对公众而言,金融危机直接来自于宏观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宏观金融风险,就是为了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不言而喻,宏观金融风险管理的对象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其表现形式为银行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资产价格泡沫化等宏观态势出现的可能性。

  应当说,理论界已经在关注宏观金融风险的研究。如美国经济学家克罗凯特提出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概念,“由于金融资产价格的异常、剧烈波动,或由于许多经济主体和金融机构负担巨额债务及其资产负债结构趋于恶化,使得它们在经济冲击下极为脆弱,并可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国内学者在探讨这个问题时,有的将宏观金融风险直接定义为系统性金融风险。也有人重新定义,认为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是指由于经济制度缺陷与宏观调控偏差所导致的金融风险,是指整个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

  其实,关键不在于用什么词语,而在于观察的角度。站在个体的角度来看,金融系统性风险同样也是微观金融风险的分析范围,是做出金融决策时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金融全球化环境中,他国的系统性风险是各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

  而站在宏观角度观察,研究宏观金融风险是为了更好地定位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尤其是财政责任。因为金融风险一旦上升到宏观层面,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成为公共风险,其风险责任主体也就转换为政府。就此而言,研究宏观金融风险是为政府决策服务的,而研究微观金融风险则是为金融机构等微观主体的决策服务的。(作者为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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