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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可违预期与企业的博弈冷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曹林

  针对近段时间数起加班引起的“过劳死”事件,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官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许多行业中国员工的劳动时间几乎已赶超日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可全国总工会工作部劳动处处长陈杰平称:绝大多数的加班
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6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看到企业在加班问题上“集体违法”的现实,我想起前段时间《劳动合同法》草案讨论中大陆企业的博弈冷漠:因为《劳动合同法》牵涉到多方切身利益,所以博弈异常激烈,全国人大收到史无前例的191849件意见,可谓“意见爆炸”。应该说,《劳动合同法》直接关系到资方利益,企业应积极地参与到博弈中来,通过博弈使资方利益融入法律。可从新闻报道看,意见绝大多数来自劳方、专家、研究机构,也有外资企业和跨国企业商会,如某外资企业提交了一份厚达数十页的意见,某商会称“如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似乎没有看到本土企业的公开意见,本土企业表现出了集体性的博弈冷漠。

  我一直不解,掌握着话语权的本土企业此次何以表现出这种博弈冷漠,是真的没有意见吗?看到他们在加班问题上“集体违法”的现实后我明白了:不是没有意见,而是他们预期到,由于工会的软弱、执法机构的纵容和劳工的权利贫困,劳动方面的法律是可以轻易集体违抗的,他们根本不把违反《劳动法》当作什么违法,预期到违反了也不会受到处罚——既然法律可以零成本地违抗,何必耗费成本进行什么博弈?法律无权威的语境中,只有弱者才会寄望于通过博弈把自己的利益融入法律,而强者可以直接把法律踩踏在脚下。

  对于有跨国商会称“如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许多人称这是外资赤裸裸的傲慢。我倒认为,这不是傲慢,恰恰表现出外资企业对中国法律的尊重——只有尊重法律,才会在立法前的利益博弈中表现出强烈的利益敏感,因为法律通过后,就只有遵守法律而不能进行讨价还价了,其中包含着一种“法律实施后就不可违抗”的预期。外资企业所以尊重《劳动合同法》积极参与博弈,这与其在本土的法治理性有关,如果他们像中国本土企业一样预期到劳动法律可以零成本地违抗,当然也不会在乎。积极参与立法博弈是尊重法律的一种体现,眼中有法律的人,才会在立法前进行苛刻的讨价还价;眼中没有法律的人,根本无心参与,因为他们预期到可通过违法来谋求自身的利益。

  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这是中国劳动方面法律得不到执行的一个缩影,从这个缩影中可以看到一个恶性循环:因为法律可以零成本地违抗,强者就不会参与立法博弈,法律未进行充分博弈必然缺乏可操作性而徒具观赏性,这又加剧法律在现实中得不到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的不是立什么新法和创立什么新的权利,问题出在既有法律的执行效力上,问题在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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