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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商品谨防承诺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0日 03:0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擅自变更保修期限家装公司难辞其责

  市民购买商品谨防承诺陷阱

  通讯员熊汉东本报记者饶洁

  典型案例

  消费者顾小姐向市消委会反映:1999年购买了深圳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大理石,用在厨房台面。当时厂家承诺保用10年,并给了一块保质铜牌。用到今年4月底,大理石台面开始出现裂缝,顾立即打电话到该公司要求维修。该公司负责人称:大理石保修期几年前已经改为5年,要以现在的保修期限为准。并称顾购买的大理石台面已经超过保修期,需付费才能修理。顾小姐置疑:当时她是冲着经营者承诺保用10年才购买,其承诺目前是否还有效。

  律师点评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杜艳芝律师点评:

  1、顾小姐与装饰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装饰公司承诺10年保用期是该合同中装饰公司应尽的义务,装饰公司擅自以保修期已变更为5年拒绝承担免费维修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装饰公司对顾小姐10年保用期的承诺,是其当时销售商品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行为,在此10年内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则顾小姐有权要求装饰公司承担免费维修责任。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如顾小姐与装饰公司就保修事宜产生争议,则可依法选择通过下述途径解决:与装饰公司协商、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双方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市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如下事项:经营者是否有承诺,承诺是否体现在书面上,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看购买的产品是否有相关的规定,如果有相关规定则可以看其承诺是否高于国家同类商品”三包“规定。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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