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对政府违法占地的法律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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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3:27 经济参考报 | |||||||||
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当前我国的土地违法问题特别严重:2005年国土资源部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全国15个城市、70多个区县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数分别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和面积数的63.8%和52.8%,有的地方高达80%和70%,有的甚至达到90%以上。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分析,如此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 近年来的大量事实表明:正是一些地方政府违法用地,大搞项目建设,成了全国新
按照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我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土地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这些规定,法律设定了“非法占用耕地罪”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在一般情况下,前者的主体是非法占用土地的业主,后者则是对“政府违法”用地的约束和限制。 然而,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是如何处理“政府违法占地”行为的呢?2003年11月16日,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时刻,国土资源部向社会公布了山东、天津、江西等五起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后来又公布了震动全国的江苏“铁本”事件。如果我们把这几起政府违法占地的实际状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照,可以明显看出,无论是哪一起案件,其所涉及的数量和性质都应追究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实际结果是,除了青岛崂山区委书记因涉嫌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其余都是以违法党纪政纪的形式给予警告、记过、撤职、降级、责令辞职等处分。 试想,这些案件有的是国土资源部公布并查处的,有的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指示查处的,有的涉及几百亩、几千亩、有的竟以“平方公里”为计算单位,最后责任人只是受到这样的处分,其效果怎能产生震慑作用呢?非常值得警惕的是,一些上级部门对那些因“工作原因”违法,尽管受到的只是党纪、政纪处分,也感到特别“同情”,所以,一遇机会,这些被处分的干部便会“官复原职”或“异地升迁”,很少能够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质。 遏制日趋严重的“政府违法”占地行为,一个基本前提是要分清其行为是“违法”还是“违纪”,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把握这个界限,不能混淆“犯罪”与“违纪”的性质。今年的4月15日、5月28日,国土部又向社会公布了一批地方政府违法占地的典型,但一直没有处理结果。笔者认为,对新一轮政府违法占地行为,必须实事求是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再也不应当把“违法”当作“违纪”去处理了。 李季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