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70%标准房产新政关乎调控成败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3:27 经济参考报 | |||||||||
七部委政策指出,“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要占开发总面积的70%”,但如何界定一直没有明确说法。6月13日,在中国房地产协会主办的2006年房地产市场形势和调控政策报告会上,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作出“解释”——70%的比例是一个地区的总量概念,即各地区9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在开发建设面积总量上必须达到70%要求,具体到各个楼盘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占多少,要看各地区的实施细则。他同时指出“套型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大约相差10到15平方米。”
姑且不论套型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大约相差10到15平方米是否正确,因为非专业人士不敢妄下断言,然而,对“70%”的标准却没有技术的范畴,完全取决于如何理解和解释。 如果沈建忠的解释是正确的,意味着各地具体楼盘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比例可以不受70%标准的控制,而要将权力下放,由地方政府在总量上进行控制。可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央如何对地方所控制的总量进行监督,以避免政策落空呢?在“总量控制说”之下,这种监督难免落入由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数据的加减乘除中,而失去直观的可检验的对象。在当前,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千丝万缕的关系中,我们没有理由不担心这种情况的出现。如果果真如此,房产新政中最具力度、最有钢性的“70%”标准很有可能将被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的“太极功”消弥于无形。因此,从这层面来看,如何理解“70%”的标准关系重大。 孙瑞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