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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养”不能对抗“三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10:46 青年时报

   时报讯 一辆小货车刚买了50多天,车内就突然冒烟,检查发现内部线路已烧断,车辆无法行驶。送到该品牌车4S店去维修,消费者被告知:该车时间和时程虽未超限,但未经过首次保养,不享受免费修理。

  今年4月19日,消费者戴先生买了该车,但没到两个月就出现了安全事故。车子送到4S店维修,鉴定出来是发电机故障引起自燃,且发电机、点火线圈、电脑蕊板已烧坏。

  更让戴先生觉得懊恼的是,店方经理对他说,该车不属“三包”范围,维修费用得他自己掏钱。

  戴先生当时就表示:“车子刚买了50多天,就发生

安全事故,既然你们承认是发电机故障引起的,那么车子就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三包”期限为3年,你们就应予以免费修理,以及更换损坏的部件。”

  店方的解释是,每辆

新车售出时,附带有使用说明书,表明了“三包”承诺。但同时也规定,新车必须在二个月内或3000公里以内(先达到为准)强制要求到维修站进行第一次保养。这辆车虽未超过二个月,但行驶里程数已达4000多公里,仍未进行首次保养维护,已违反强制保养规定,故不属于“三包”范围,需自行负担修理或更换部件费用。

  事实上,关于这个问题责任在谁,我省尚无权威性鉴定机构。但如果按厂家认定,让消费者承担责任,显然有些不公平。

  工商人员在调解中提意见说,根据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三包”规定,“保养服务”应属于厂家提供的额外服务,“强制保养”不应剥夺消费者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

  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这起

汽车维修纠纷经工商部门出面调解后,获得了解决。该4S店(厂家)承担已损坏的发电机和点火线圈的更换费用,并继续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维修服务;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告知4S店,而私自采取可能加重损害后果的方式进行处理,承担已损坏电脑蕊板的更换费用。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曾建宁 通讯员 吕律 黄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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