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假赠与有多重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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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8日 06:36 经济参考报 | |||||||||
邓华宁 本报南京电 2006年6月1日国家调控房产市场的“国六条”施行以来,南京市公证处收到的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申请明显增加。经审查发现,此类合同很多是虚假的赠与合同,其目的是掩饰真实的房产交易从而逃避税收。
据分析,目前因房产交易事由办理产权过户需按房价缴纳2%的契税,若房产取得不足5年出卖的需按房价缴纳5.5%的营业税,而房产赠与办理产权过户只需按房价的4%收取契税,两者相比赠与过户需强制缴纳的税费较少。这是新政后房产赠与公证数量增多的主要原因。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副会长、南京市公证处主任、高级公证员费章银先生明确指出,南京市公证处对于逃避税收的假赠与一律拒绝办理公证,原因是偷逃税款为法律所禁止。此外,假赠与代替真买卖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一旦发生纠纷后患无穷。 根据费主任介绍,假赠与代替真买卖其不良后果有如下三点:首先,假赠与代替真买卖中,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逃避税收的目的,所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房屋赠与代替买卖逃避税收的行为显然归属无效。其次,假赠与代替真买卖中,卖方有可能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全额取得卖房款(包括追究对方的延期付款责任);而买方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产的权利也不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第三,假赠与代替真买卖从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刑事制裁。 另外,少部分违规中介片面迎合交易双方的避税要求,唆使交易双方以假赠与代替真买卖,也是对国家税收政策的无知。一旦国家针对处理分配房产所得强制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受赠房产转让就须征收20%的所得税,远远高于目前的营业税,也就是说,虚假的赠与合同会让买方承担更重的税收负担。 假赠与既无法律保障,又无“经济成本”优势,还可能受到刑法追究,得不偿失。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