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因顾客受伤成被告 法院判其承担40%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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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7日 10: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翟女士在柔婷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的一家美容院做腿部按摩时,被服务人员将其腿部韧带压伤。为此,翟女士将美容院及其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柔婷化妆品公司赔偿翟女士医疗费7189.61元、护工费128元、交通费41.6元,并赔偿翟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 2005年12月4日,翟女士在柔婷公司的一美容院做腿部保健,服务人员在按摩时用力
2005年12月29日,翟女士再次到宣武医院治疗,医院开具休假两周证明。 2005年12月31日,因腿部持续疼痛,翟女士到宣武医院就诊。经B超检查诊断为: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当日,翟女士入住该院治疗。2006年1月11日翟女士出院,出院建议:定期复查,不适随诊,休3个月。翟女士支付医疗费16860.28元、护理费320元、就医交通费104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翟女士在柔婷公司接受服务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柔婷公司应为翟女士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柔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慎将翟女士的腿部压伤,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翟女士治疗腿伤的医疗费用及合理损失应由柔婷公司承担。由于翟女士右腿受伤后活动受限,因而增加了其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风险,但不是右下肢血栓形成的惟一原因,其自身体质等其他方面亦是该病形成的共同诱因。因此,柔婷公司应对翟女士治疗血栓所支付的费用及合理损失适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比例法院酌定为40%。柔婷公司的过错行为,给翟女士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支持,赔偿数额酌定为5000元。 判决后,翟女士对结果并不很满意。她说自己身体原本很健康,要不是柔婷美容院将她的腿弄伤,根本不会导致血栓。她觉得柔婷公司要承担100%的责任,不应该是40%。 翟女士最后表示,要回去与律师商量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 作者:□ 王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