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工商总局四部委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使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为了加强对外商身份真实性的监管,外商登记审批环节要出具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场“外资打假”运动正在悄然展开。“因为税率相差太大,现在返程投资的‘假外资’太多了,出去转一圈回来就成了外资。”山东某沿海城市外汇管理分局局长抱怨说。6月5日,商务部颁布《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宣布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权限将进一步扩大。然而在继续放宽外商投资权限、吸引外资进入
的同时,许多地方官员也表示出对“假外资”的担忧。很多人没有注意到的是,就在此前不久,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工商总局四部委刚刚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使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为了加强对外商身份真实性的监管,外商登记审批环节要出具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假外资”大行其道商务部外资司的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对华投资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来自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VirginIsland,简称BVI)、开曼群岛、萨摩亚等离岸中心的投资大幅增加,实际投入外资超过240亿美元。其中来自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的投资远远超过美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以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区区弹丸之地,其投资总量竟能超过美国,这其中包括了很多国内资金“中转”的假外资。“很多内资企业千方百计向外资方向靠,究其原因,税收优惠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税政处副处长何俊雄分析说。何俊雄进一步解释说,多年来我国对外资所实行的超国民待遇,尤其是税收优惠,经过测算,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3%左右,内资企业所得税为26%左右——内资企业税负比外资企业多一倍左右。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内资企业想办法转换股权变成外资身份的重要原因。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则认为,到目前为止,假外资对我国经济总体影响应该还不算很大,主要是可能给一些企业、一些行业规避调控提供了可乘之机——宏观调控管住了内资,却给外资创造了机会。“假外资更主要的负面影响是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而且有潜在的经济安全风险。”梅新育说。身份认定从严“现在各地在招商引资时对投资主体真实身份甄别不够,上当受骗的情况比较多,其中包括一些省级招商引资部门,《意见》对投资主体的审批规定对于防止‘假外资’有重要作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副主任何曼青分析说。以前外商投资公司审批也要身份证明,比如要求出具公司的商业登记证书,但不要求获得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者公证。这个政策的着眼点主要是确保投资主体的真实性。按照一般程序,外商在中国设立公司要先由地方或国家发改委审批立项,之后由商务部门进行外商投资审批,最后到工商部门登记。“加强监管目前需要从基本工作做起,也就是对返程投资进行登记,了解假外资的总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梅新育认为。操作环节有漏洞此次商务部等四部委为加强对外商投资真实性的监管,把包括验资询证、投资者身份鉴别等出具证明的环节放在了驻外使(领)馆。对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介绍说,今年初曾有客户要做诉讼,需要对一个在BVI注册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做公证,然后再由中国驻英国使馆认证,之后才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这一套程序完成下来花了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而现在《意见》规定的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程序和上述程序差不多。比如要注册一个BVI公司,要先到注册机构调取公司注册资料,然后由当地公证,最后由中国使(领)馆认证,这一套程序也得花两个月时间。”该律师解释说。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认为,鉴别投资主体真实性的环节不如放在国内,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注明其最终股东构成,也就是由“注册地原则”转为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考察。“这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更多的假外资、低质量的外商投资进入国内,但要真正辨别投资主体操作难度也比较大。比如一般在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只能查到直接股东,如果一个国内居民在那里先设一个公司,再以这个公司为股东设一个BVI公司来国内投资,就没办法知道他的真实股东身份,也就没办法了解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律师指出。而在何曼青看来,不能把责任完全归咎于企业,既然很多假外资是冲着国内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的,两税合并才能解决根本问题。“治本之策是取消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进一步规范国内市场秩序,消除内资变身假外资的大部分动机。”梅新育认为,“总体而言,为了遏制假外资的负面效应,我们有必要推动与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签订关于信息交换、税务、反洗钱等内容的条约。”[][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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