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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打打造假者的“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5日 08: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有句古话:“小儿贪刀刃之饴,然有截舌之患。”道理再简单不过,然而在造假者看来,这句话的警示作用并不很大。原因有二,其一是“饴”太多太诱人,且多有贪欲满足的机会,以至于许多人看不到“刀刃”的危险;其二是“刀刃”不够锋利,有可能受到的惩罚不至“截舌”,因而不足为“患”,以至于助长了许多人“贪”后的侥幸。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制假售假行为,目前执法部门所采取的行政处罚一般以警告、罚款及拘留等形式为主,而实际上这些处罚形式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戒作用非常有限。也就是说,刀虽在,但刃不利。违法犯罪分子虽然受到打击,但其违法犯罪成本极低,完全可以另起炉灶,甚至“轻伤不下火线”。

  而在欧美及日韩等国家,他们的“刀刃”却要锋利多了。而他们最善长使用的是一把颇具威慑力的“软刀子”。在惩罚这一领域,为了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他们在法理上明确了在给予受惩罚者肉体或物质方面处罚的同时佐以一定程度的精神申戒的重要性。在韩国,有一项针对仿冒他人品牌的精神申戒惩处措施,就是让企业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对消费者的道歉书。这项看似怀柔的措施,对仿冒者却具有极强的杀伤力。有人形象地把道歉书的威力等同于香港廉政公署的咖啡厅。凡被请到咖啡厅里来的

公务员,往往注定就不会再以原职身份从咖啡厅里走出去——因为凡来此地的官员都已被查实犯下了贪污、受贿、或者徇私枉法等罪行。而香港廉政公署的咖啡厅,将是这位官员最后一次以原职身份接受谈话的场所,也是他最后一次享受到的温情。

  道歉书足以使企业走到尽头,其实施决定权仍然是在消费者手里。消费者的投诉,如同刺向假冒产品的一把利剑,常常把仿冒者刺得遍体鳞伤,无处可逃。韩国消费者保护院,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之后,经过核查确认,仿冒者便会被政府机构责令停产、禁止销售,还必须在国家最具权威的新闻媒体上刊登署名道歉书。道歉书内容以“我们的公司仿冒了某某公司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为主。道歉书通常被刊登在报纸一版或二版的显赫位置,占用版面的1/3篇幅。如此一来,这家企业就已经离破产的境地不远了。

  俗话说,打人莫打脸,骂人莫揭短。相比于肉体上直接攻击人的脸,精神上间接对脸面的伤害也许更能致人于不利。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一般将行政处罚分为四类,分别为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及申戒罚等。其中,所谓“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指执法部门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申戒罚”则是指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

  其实,发挥申戒罚这种“软刀子”作用并不止于道歉书一种形式。去年,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公告,开出首例药品生产经营“诚信罚单”,几名制售假劣药品的人员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分别为6年至10年。而禁止部分有劣迹的从业者行业准入,在与药品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领域尚属首次,因此有人称这种执法手段是一种理性执法的新招或创意,并为其击掌叫好。

  作为一种处罚方式,道歉书也好,诚信罚单也好,就其本质而言,它们都是法治社会法治精神的一个具体实践,以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适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法治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执法部门理性执法和执法成熟的表现。发挥申戒罚的作用,可以提高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成本,对增加制售假伪劣产品的风险,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震慑行业违法犯罪活动,无疑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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