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必须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8:2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新华社济南6月13日电山东省近日明确要求,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均应到有关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高存储额为600万元,主要用于支付该煤矿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抢险、救灾费用等。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会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工业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存储的数额由三部门根
根据规定,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煤矿企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以及为处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煤矿企业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由煤矿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煤矿企业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山东省还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者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承担责任的,有关部门可根据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用。(记者王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