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地奥”云南公司赔了17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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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5:4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陈知记者晨迪)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自己产品的时候,使用了与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两驰名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地奥DA及图形”组合商标,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庄园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2.2万余元。
近年来,成都地奥制药集团发现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和销售与原告两驰名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地奥DA及图形”组合商标,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权益。地奥制药集团随后起诉请求判决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6.3万余元)。 该案进入司法环节后,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承认构成了对两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但他们认为自己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较短,侵权行为并不严重,因此请求法院酌情考虑适当的赔偿数额。 经查实,昆明大庄园复混肥有限公司生产时间始于2001年4月24日,生产行为持续8个月,销售行为止于2005年10月10日,持续了4年5个多月,故侵权时间较长。法院最终认定地奥制药集团的合理开支为2.2万余元。成都中院综合考虑该案两诉争商标的驰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时间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