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新股资金申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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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3:3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正常申购的行为必须杜绝。记者昨天从证监会获悉,针对眼下已经展开的新股发行和资金申购等问题,证监会下发了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重视新股发行资金申购,防范风险。 据了解,证监会5月25日专门召集有关保荐机构举行了新股发行有关工作动员会,要
通知要求,在新股申购期间,证券公司应调派熟悉资金申购业务的骨干加强对客户较多证券营业部的支持和辅导,确保所有营业网点均能做好资金申购业务的服务工作。同时还要做好新股申购的资金安排,确保所有客户均能全额申购新股,确保新股申购资金按时足额划付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 此外,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一些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 另据记者了解,各地证监局作为监管者也被赋予了重任。证监会要求各地证监局应高度重视“新老划断”后的证券发行工作,同时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