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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权力寻租助长商业腐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4日 03:35 中华工商时报

  6月12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说,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进一步推动我国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同日,中共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开会,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强调要突破一批大案、要案。此前一天,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落马。

  接连发生的这三件事之间的相互关系耐人寻味。这几乎可以表明,刘志华的问题肯定不仅仅是生活上的腐化堕落,而极有可能与商业贿赂有关。人们甚至可以猜测,此案涉及的行贿者,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框架内解决。而在有关的事实真相尚未公开和透明之时,至少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即刘志华一案将是一起大案、要案。

  刘志华的落马有许多值得分析反思之处。比如,他与

房地产行业的某些不正常现象是否有关,他是否属于“带病提拔”的干部,他是怎样走上腐化之路的,等等。当然,最需要研究的,应该是商业贿赂与权力腐败的关系。

  依法律定义,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活动中,一方经营者为得到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或其他交易人员以财物及其他好处的行为。按这一定义,类似刘志华这样的官员并不是交易主体,他们怎么会卷到商业贿赂之中呢?答案是,他们手中握有诸如政府采购、政府工程发包、行政准入、规划审批、资格审查等等的权力,这些权力足以对任何交易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左右交易过程,决定企业交易行为的成败盈亏。因此,这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贿赂,是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的结合物,是权钱之间的交易。

  比较而言,权力腐败比商业腐败更可怕,更可恨。因为,权力腐败腐蚀的是执政的根本,权力腐败为商业腐败提供了最大的保护伞和最让人垂涎的“榜样”。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商人有惟利是图的天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有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的冲动。但如果权力是清廉的,商业贿赂之类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遏制,各种交易行为会逐步纳入法治的正轨。而一旦权力腐败发生,贪官污吏与不法商人狼狈为奸、沆瀣一气,商业腐败的治理难矣,执政党与国家民族的存亡危矣。

  应该提到的是,此次治理商业贿赂,一

  方面抓大案要案,抓贪官污吏;一方面,也在抓行贿者,抓那些有跨国公司背景的,试图在中国社会法治尚不健全之时混水摸鱼的不法商人。这是必要的,这不仅能够对商业贿赂起到预先防范的作用,也表明了我们惩治腐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决心。(14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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