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税收广州出细则
■新快报记者唐松风通讯员王凌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强调严格执行新政策: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据悉,有关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涉及的普通住房及非普通
住房标准、购买房屋的时间等规定,仍维持原来的相关政策规定不变。
营业税政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31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以下简称“总局文件”)规定,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将对个人住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作如下调整: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时间界定标准有详细规定
总局文件明确,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购买住房的时间界定标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标准照旧
国家税务总局新文件明确,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也维持不变。
根据去年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文件《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规定,广州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含1.2倍)。该标准在整个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是统一的,包括十区和两个县级市。
上图:从6月1日起,购房不足五年,转让者按房款全额缴营业税。5月31日,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里挤满了房产买卖人。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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