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销长途功能,却产生巨额国际长途话费
北京一特殊电信资费纠纷案获调解
已经申请撤销国际、国内长途功能,却仍可拨打长途电话,为此,北京消费者李某多次向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投诉。可投诉后,还
是发生了巨额国际长途话费。李某以网通公司工作有误为由,拒付话费。而网通公司却将李某告上法庭,索要相关费用。近日,北京市二中院调解审结了这一特殊电信资费纠纷案。
1994年4月9日,李某经向网通公司申请,由网通公司为其安装了电话。1997年7月30日,局方割接号码变更,因长话、市话是两套系统,长话系统未同步割接,造成该号码在长途系统中为无权用户。
2003年12月23日,李某向网通公司投诉,称其2001年曾经到其营业厅撤销国际、国内长途功能,但仍可以拨打长途电话。因割接后的号码在长话系统中无资料,网通公司无法核实,遂于2004年1月16日填写《无权用户撤销长途功能通知单》,通知区局撤销割接后号码的长途功能,并回复李某。
2004年2月7日,李某再次以相同理由向网通公司投诉,并要求减免2月份的长途电话费562.08元,网通公司再次传真《无权用户撤销长途功能通知单》,通知区局撤销割接后号码的长途功能,并减免了李某2月份的长途电话费562.08元。
2005年2月27日,李某第3次以同样理由向网通公司投诉。在处理过程中,网通公司发现割接后的号码在2005年2月至4月共发生国际、国内长话费2.1万余元,即多次与李某联系协商解决话费。李某以局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话费。
2005年5月8日,系统自动生成欠费停机,目前,割接后的号码仍处于停机状态。网通公司认为李某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长途话费2.1万余元、市话费563余元,并支付滞纳金8589余元。
法庭上,李某辩称,2002年2月10日自己办理了取消长途业务,其电话应当已经没有长途功能,2005年产生的长途话费是网通公司的责任导致,因此,不同意承担支付话费的义务。但李某未能提交取消长途业务的证据,网通公司称经核实李某未办理过取消长途的业务,2005年的长途话费系割接后的号码直拨产生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拨打国际长途的主叫号码均为割接后的号码,李某已经实际受益,且未能提出曾申请取消长途功能的证据,李某应按时足额交纳电话费用。故判令李某向网通公司支付市话费、长途电话费及滞纳金。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网通公司存在工作上的失误,其于2002年2月10日办理取消长途业务后,仍可以拨打长途电话。自己曾3次向网通公司投诉,网通公司也曾减免2004年2月的长途话费。网通公司的上述行为,说明网通公司的长途业务存在问题,自己并非恶意欠费。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责任显属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网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做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于一个月内向网通公司付清所欠长途话费及市话费,网通公司同意免去滞纳金。 作者:钱丽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