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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50万元汽车丢失物业公司依法赔偿1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0日 07: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业主在小区内丢车,物业公司该不该赔?该如何赔?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业主赵先生获赔 1万元。

  赵先生虽然未与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物业合同,但他按时向物业交付水、电、停车、综合服务等费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小区设有停车场, 24小时有人值班。赵先生的价值50多万元的越野客车停在小区内,几年来一直平安无事。谁知去年年初,赵先
生刚向物业交纳了第一季度的停车泊位费300元后没多久,赵先生的车就在小区停车位上丢失。经查,当日该车驶入停车场时,物业公司停车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但该车驶出时,停车管理部门没有登记。

  赵先生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车辆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折旧后的损失4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与物业公司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保管物的合同,以保管物的交付和转移占有为主要特征。本案中,双方就车辆的停放没有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物业公司收取的是停车占位费,赵先生以及赵先生许可的车辆驾驶人在停放车辆时并未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车辆停放后车辆的占有权依然由赵先生行使。所以,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应按照保管合同关系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的物业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停车管理应属物业公司服务范围,物业公司经营停车场得到了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物业公司亦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物业公司违反了该《办法》有关规定,对赵先生的车辆存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有登记、而车辆驶出却没有登记的服务瑕疵。对赵先生因车辆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收费标准酌情确定应当赔偿的数额。故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赵先生车辆损失1万元。

作者:王 莉 白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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