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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该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11:56 南方都市报

  经济时评

  观察中国市场的竞争状况,除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经济性和行政性的垄断行为并存。

  作为一个向市场经济转轨尚未完成的国家,尽管地区封锁式的直接的赤裸裸的行政
垄断行为不再以显性状态出现,但仍然在一些地区以不同形式存在。在旧时月色笼罩下形成的公用事业或被管制行业中,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的垄断行为仍然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删除了行政性垄断章节,成为争议焦点。

  《反垄断法》为何不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定?

  “行政性垄断”的客观效果与“经济垄断”一样,都是破坏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资源配置效率,除非《反垄断法》更名为《反经济垄断法》,否则,以其应有的涵盖内容,《反垄断法》应该对行政性垄断加以规定。

  即便不做字眼上的文章,《反垄断法》不应该也无法绕开行政性垄断话题。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如果不能从其他方面解决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出台一部不完善非现代的《反垄断法》,只能治标。对《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力度、效果,民众仍会持怀疑态度。

  一般认为,行政性垄断分为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两个主要类型。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时有所侧重。对于行业型垄断,随着这些行业改革的深化和开放扩大,《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可以越来越大。因而,如何配置《反垄断法》主管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职责,将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否则,即使《反垄断法》对地区封锁做了规定,在执法环节也将困难重重,影响执法效果。

  实际上,我国当前反垄断立法的难点不是在于企业的平均规模过小,而是在于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

  只要企业上面还有“婆婆”,它们还分属于某部或某地方政府,企业就很难享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很难塑造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只要企业进入市场还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阻力,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会是一句空话。

  也许,行政性垄断是与经济、政治体制密切联系在一起,不是《反垄断法》所能够解决的;也许即使《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加以专门规定,也可能难以有效实施;也许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并无规定……但以我国的国情分析,目前改革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政府不能利用自己的职权进行行政垄断,《反垄断法》不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定,如何明其志,正其身?

  《反垄断法》涉及行政权力配置、打击行政垄断、打击国有大型垄断企业等敏感问题,是否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定,正是有关部门之间矛盾的体现。

  本报经济评论员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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