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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及土地市场等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再简答杜业明先生

  ■学术争鸣■周诚

  引言:旧事重提

  2006年5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发表了杜业明先生的《关于农地征用补偿问题的再思考》一文。该文开宗明义地写到,这篇文章是对于我2004年4月在《中国土地》杂志上发表的关于他同年3月发表于《中国土地》杂志上同我商榷的文章的简答,感到“依旧疑窦丛生”、“不敢苟同”等等而写的。而杜先生2004年3月的文章,则是针对我2003年3月25日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的《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一文所进行的商榷。

  旧事相隔两年而重提,当然并无不可。但是,时过境迁,事物变换,观点发展,如果依然在不同程度上针对原来的观点进行商榷,就难免出现南辕北辙、文不对题的问题了;特别是,一般读者更容易感到“如坠五里云雾中”了。从而,笔者便不得不针对这种特殊情况而从容应对。此外,请恕我直言,杜文在某些方面联想得过于广泛而间接,往往也使人难以针锋相对地一概予以具体回应。

  在这里顺便要谈到,由于相关法规已经修改,而一些作者却置之不理,于是在行文中就出现了专业性用语明显不规范的问题。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了修改,将原第二条第四款中的“征用”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并将有关建设用地条文中的“征用”改为“征收”。而有些人对此视而不见,包括郑振源、杜业明等专业人士在内的文章,却依然使用着修改前的概念,即把“征收”(涉及所有权易主)依然说成“征用”(仅涉及使用权转移),不能不令人遗憾。

  关于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与农民土地补偿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和农民各自拥有的土地产权的性质、份额及其对国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在论及杜文与拙文的分歧之前,有必要先将本人观点演变的过程,简约地陈述如下:

  我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我的观点主要是:我国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本质为“共同共有制”,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的每一个成员都平等地拥有一份土地权利。然而,在这种条件下其成员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却与“按份共有制”不同——前者的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按份分割的而后者却是能够按份分割的。从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国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自然是归作为农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计入公积金,而不应当平均分配给集体经济的全体成员或失去承包土地的农民。换言之,失地农民只能是获得安置补助费。(参见《现阶段我国农地征用中的是是非非》,载2003年3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

  在第二个阶段,我的主要观点是:现阶段我国农地制度为“综合共有制”。这意味着,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属于“共同共有制”——全体成员对于土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不可分割;而从使用权方面来看,则又属于“按份共有制”——每个农民平等地拥有一份承包地;而且,农民“拥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可出让、出租、赠送。(参见2004年2月17日《中国经济时报》所载《健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思考》一文)

  第三阶段即2005年10月17日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再论我国农地征收的合理补偿》一文以后至今。该文认为,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的按份共有制,具体体现为社区人口的“等额享有”制。从而,当农民的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时,国家所付出的土地本身的补偿,便体现为按照农民所拥有的那份承包地的价格所进行的一次性补偿。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失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金中,分得相当于农民每年应交的土地承包费的资本化部分,也是顺理成章的。按照这一观点,则失地农民所获得的整个土地补偿费的份额,便自然而然地占绝大部分,而集体经济所获得的,便只能是极少部分。

  我在第三阶段的认识,不管在理论依据、求证路径等方面是否与杜文具有根本性分歧,但其结论却与杜文不谋而合。然而,严重的问题在于,杜文只是紧紧抓住我第一阶段的观点不放而进行反复不断的批评,却根本不提我第二和第三阶段的观点,其道理何在?如果说是视而不见,未免武断而不公;但是至少可以说是缺乏调研,不能与时俱进,从而形成无的放矢。

  关于土地自然增值分配及土地市场问题

  有关土地“自然增值”分配及土地市场等问题,笔者将杜文的陈述性观点去粗取精、高度归纳为如下四点:①将农村土地开发权直接赋予农民,以便从根本上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②让农民在土地市场上进行公平交易以便保障其土地权益;③通过税收调节国家与农民的利益,更加规范,避免暗箱操作;④政府部门、官员不介入土地市场,以免滋生“分利”行为(这四点系笔者姑妄言之,读者务必以原文为准)。杜文关于“分利集团”问题的核心思想,也可溶入以上四点之中。

  作为对照,下面将笔者2004年3月8日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的题为《关于全面开放我国土地市场问题》的文章归纳为如下六点:①国家通过征地、国有土地经营公司通过收购,可把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由国有土地经营公司取代政府进行土地所有权垄断经营。②一级市场的土地使用权,可进一步通过抵押、转租等等形式,进入土地二级市场。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土地市场提供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与国有土地批租相仿,也包括入股分红制等)和短期使用权;农民可向土地市场提供承包期以内的土地使用权。④为扩大市场交易范围,把国家征地严格控制在“最狭义公益需要”的范围内。⑤强化土地市场开放度,既意味着更充分地发挥“无形之手”的作用,也意味着“有形之手”的作用也要相应地加强,以便完善市场秩序,抑制土地投机等等。⑥通过征收土地

增值税的形式将部分土地自然增值收归国有。

  通过以上对比,除了国有土地公司进行土地所有权垄断经营、在市场经济中也要强化“有形之手”的作用这两条以外,看来双方的分歧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么严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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