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反垄断法仍存两大争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不排除在审议时分歧太大而再次拖延出台的可能

  ■本报记者孙东辉

  起草12年,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渐行渐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此草案经
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专家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酝酿近20年之久的反垄断法最快将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出台;是否“创设独立权威的反垄断专门执法机构”、是否“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仍是学术界和相关部门争论的重点,反垄断法的出台不排除因在审议时分歧太大而再次拖延的可能。

  深圳律师协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主任冯江在接受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商务部
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则具有10多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经验,此前主要是这两个部门在通过反垄断立法来争取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地位。

  “反垄断案件大都较复杂,会直接面对一些市场能量很大的跨国公司等机构,需要一部强有力的反垄断法,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专业性的主管机关来统一独立执法。”冯江表示,虽然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其执法机构权力很大,但主管机关身份的获得不能“因权而争”。

  “毋庸置疑要保持反垄断机构在经济领域执法的独立性和优先性”。中国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小组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黄勇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部门法律协调的角度出发,处理反垄断主管机构和产业主管部门、贸易政策制定部门关系的最好办法就是在保障竞争主管机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尽可能完善的部门间协商机制,就垄断案件的管辖、调查和处理沟通协调,确保国家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有效。

  黄勇证实,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最体现国情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被整体删除。“但总则中加了一条原则性规定,对滥用行政权力提出进行法律监管。”他表示,此举并没有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

  黄勇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不是万能法,它的价值目标不是多重的;在其所应当实现的价值目标范围内,它是一部注重整体协调的法律。

  冯江表示,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为如指定交易、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在目前我国一定程度地存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面临经济体制的桎梏,如国家垄断利益转化为行业和企业利益、垄断企业自身改革动力不足等。

  “在草案已经原则通过的情况下,修订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具体的罚则是限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一个折衷的办法。”冯江说。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