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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生之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9日 07: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庄子·盗跖》:“尾生与女子期于梁下,女子不来,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我在大学教书的时候,曾就此典让学生作文,有近七成的学生对“尾生之信”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是一种“愚信”,其信不值得提倡,其死不值得同情。

  从经济学角度看,当“信”的成本大于其收益时,选择放弃“信&
#8221;而不是坚守,这是明智的。但是,从伦理学角度说,因坚守“信”而受到损失,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时,无论怎么说,这种守“信”行为也应该受到尊敬,至少应该得到同情。事实上,我们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虽然都提供了关于“信”的叙述平台,但都没有为“信”找到合理的手段支撑,也没有对“信”的结果给予社会范围的经济学评价。于是,我们面临了两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消极后果:一是守信的社会成本相对较高,二是失信的社会代价相对较低。社会上更多的人倾向于批评“尾生之信”,而对“尾生之死”又较少表达同情,正说明了这一点。

  对诚信问题进行历史性梳理很有意义,在现实条件下对诚信进行严格界定也很必要,从人性角度将诚信问题上升到伦理学高度甚至哲学高度展开讨论,也有积极的价值。但是,这些都既不关键也不迫切,因为诚信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而关于诚信的所有历史及现实问题也只是结果,并不是原因。换言之,诚信不是目的,它只是手段和形式。并不是因为与尾生“期于梁下”的女子有某种目的而使得尾生“抱梁柱而死”,而尾生之死也并不必然导源于“信”本身,造成悲剧的罪魁祸首只有一个:女子和尾生均错误使用了诚信这一完成社会交往的手段,而当时的社会也并没有完善的作为手段的诚信机制。

  顾炎武在其《日知录》上曾有过这样的说法,如果社会太平,王政行乎上,公道在乎人心,那么就没有人去求神拜佛,因此可以说:有道之世,其鬼不神。他的话还可以这样理解,如果诚信在乎人心,守信可以达成目的,人们就没必要再去寻找诚信之外的手段了。而陆象山在其《语录》中的一段话说得更明白:“临安四圣观,六月间倾城,士女咸往祷祀。或问:何以致人归向如此?答曰:只是赏罚不明。”有人评价道:政治家当言赏罚,宗教家则言吉凶;赏罚明则行善者吉,作恶者凶,天下晓然,祈祷之事自息矣。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倘若诚信机制完善,守信者获利,失信者亏本,那么就没有人再去讨论诚信问题了。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比如德国,地铁站见不到检票人员,但人们都很自觉地购票上车。这在中国很难想象,这并不表明德国人天生就比中国人懂得诚信,客观地说,如果社会诚信手段缺失,德国人一样会逃票。事实上,在德国,失信成本非常大,以至于没有人敢冒风险。令我们赧颜的是,不少到德国去的中国游客或商人,总有人冒险,也总有人为此付出令他们难以理解和承受的代价。这些人在国外的表现,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国内的诚信现状。

  “诚信,还是不诚信,这是一个问题。”这样一问,我们似乎就有了选择,可以选择诚信或是不诚信。但这其实是一种“虚假选择”,因为我们事实上并没有选择。如果一个地区的建筑大多盖得很丑,但你非要说那里变得非常美丽,诚信从何而来?一个社会中,如果说假话只是舌头上打一个滚,是自保的必要手段,诚信从何谈起?商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时,根本不把失信成本当回事,诚信何以存在?因此,就诚信作为手段的本质而言,解决诚信问题的关键性和迫切性在于,如何在社会机制上让诚信手段尽快启用或恢复作用。

  尾生当然没必要死,女子当然也有理由不赴约。但是,假如尾生没有死,他应该对女子的失信行为作何反应呢?如果他们之间发生的是感情关系,这不好解决;如果他们之间发生的是经济关系,尾生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向社会的相关机构提出法律诉求。这是使用诚信手段的必然之举,但前提是,必须有这样的诉求渠道。

作者: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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